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簽訂需要注意的幾項條款

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簽訂是企業(yè)經(jīng)營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為了盡可能保護企業(yè)承租寫字樓的合法、合理利益,避免在租用過程中產(chǎn)生不必要爭議,對于相關條款應明確約定,寫字樓租賃合同的簽訂要慎之又慎。

一、寫字樓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明確約定寫字樓租賃合同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xiàn)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實行按月支付制。


2、明確約定寫字樓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時間,每期于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3、明確約定寫字樓租賃合同租金的調整,如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漲租金。


二、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之相關常規(guī)費用條款


租賃期間,承租方使用該租賃物發(fā)生的水、電、設備、物業(yè)管理等產(chǎn)生的費用由寫字樓租賃合同承租方承擔。


三、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之交接條款


1、明確約定寫字樓的交接時間,確定具體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寫字樓無法如期交接,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2、明確約定辦理寫字樓交接手續(xù)時,應由寫字樓租賃合同雙方進行現(xiàn)場驗收,點驗、接收有關財物。


3、明確約定租賃期滿或寫字樓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方應返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但是承租方添置的新可移動物可由其自行收回。


四、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


1、寫字樓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經(jīng)營條件,并負責場地的安全防范和經(jīng)營設施的建設及維護,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jīng)營。


2、上海寫字樓租賃合同出租方應負責場地固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免費維修,在一定時間內未派員維修或未恢復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自行維修產(chǎn)生費用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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